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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28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270

阜新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漏洞,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纳入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及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制度

(一)为保证净地出让,今后土地挂牌出让前,城市规划部门须将拟出让地块内地上、地下管线分布现状图,提供给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地块所在区政府,以便核实成本测算地价和实施净地工程。

(二)今后旧城改造及新城建设项目鼓励由各区负责筹集房屋征收及土地收购资金。使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或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一律采取费用包干办法,具体操作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46号)执行。

(三)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和政府土地收益,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开发商事前承诺及任何的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工业用地在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分阶段出让时,先由所在地区政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特点、地块产权现状、投资规模、环保许可、预期经营效益及生产周期等提出申请,提出土地出让方式、出让年期等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出让方案。

(四)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得出让,从根本上杜绝由于房屋征收、搬迁或地上附着物清除等行为造成土地出让金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入库的情况。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交易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提高土地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出让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容积率、土地用途、开竣工时间等。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需经市政府批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擅自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确实需要调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控规调整程序进行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受让人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调整后规划控制指标,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方可按补充合同办理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受让人1个月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未按补充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出让人每日收取受让人延迟支付款项金额1‰的违约金。

四、进一步加大清收陈欠工作力度

各区政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要对所在辖区内欠缴土地出让金宗地进行清理,协调相关部门逐宗分析导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原因,形成处理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一)对尚未拆迁完毕的,要排出拆迁时间表,对已拆迁完毕达到净地条件的宗地,要明确交地时间,按时交地,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区政府委托开发单位垫资建设的回迁房、回购房及垫付拆迁资金,要及时核算成本及结算拨付,避免循环拖欠。

(二)对由于政府原因(规划调整、动迁延误等)的欠缴土地出让金地块,不计调整、动迁期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对确属动迁延误的地块,竞买人应按净地面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无力缴纳及建设的竞买人,可劝其提出退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协商收回宗地。

(三)对已形成净地且开工建设、销售房屋的宗地,受让人无正当理由继续欠缴的,要依法予以清缴。

五、建立国有土地受让人信用评级制度

对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受让人,采取列入黑名单等措施,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市本级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活动。对拒不配合土地出让收入清缴工作的受让人,有关部门抄告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生成该受让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融资贷款予以限制。

六、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市国土资源、财政、住建等部门和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机制。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要积极协调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入库等事宜。同时,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相关部门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55号)予以配合。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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