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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应建造3层以上

发布时间:2014-12-12 来源: 搜狐焦点产业新区 1083

  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公众意见。新出让的工业地块没有消防、生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的,不得建设单层厂房。办公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

  工业用地厂房不得低于3层

  《办法》仅适用于广州市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已纳入“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不在此范围。

  《办法》要求,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拟定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指标。在容积率方面,《办法》要求,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没有特别要求的,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办法》提出,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

  办公楼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

  为了方便产业区内的工人住宿,《办法》还鼓励产业区块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但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

  《办法》还对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进行了限制,要求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

  满两年未动工将收回土地

  《办法》提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涉及土地增值的应补交土地增值地价,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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