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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 宣政办〔2016〕26号

发布时间:2017-01-04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007

根据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保障居住型房屋消费,同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立足宣城实际,因城施策,经宣城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印发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宣政办〔2016〕26号),在延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至2017年6月30日的基础上,对其中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概括为房地产政策“新三条”,在宣城房地产业引起了广泛地关注。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调整如下:

一、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执行时间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

二、取消存量房交易契税补贴。支持合理购房需求,对个人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个人在市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80%给予财政补贴,存量房交易不再享受契税补贴。

三、恢复三套房公积金贷款限制。用足用活公积金,对已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的,一律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款比例为20%,执行基准公积金贷款利率,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批准。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调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即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意见》实施8个月以来成效明显,投资逐月恢复,销售整体回升,房地产库存进一步消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稳中向好,政策效应显著。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6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居住型房屋消费,加快去库存进度,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印发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宣政办〔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有“四个核心”。

(一)延长市区住房消费促进政策执行时间。将《实施意见》执行时间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

(二)取消存量房交易契税补贴。对个人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个人在市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80%给予财政补贴,存量房交易不再享受契税补贴。

(三)恢复三套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对已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的,一律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款比例为20%,执行基准公积金贷款利率,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批准。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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