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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最长签订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2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022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时候,合同期限签订多久,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以到期后再续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不同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

为什么有些农户不愿意转起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区工业化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程度显著提升,新型工业的建设和合作社式发展等都成为土地集中经营、连片流转的“刚需”用户,这就要求农民把部分土地流转出来。但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并不顺利,一些农民不愿意把自家的土地流转出去,除了少数是由于一直以来“地就是命”的想法在农村老人心中根深蒂固,主要还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得不到惠农补贴带来的实惠。当前农民种植农作物有各种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农资补贴、种子补贴等,农民种植一亩粮食能得到不少补贴,农民觉得自己种植可以得到实惠。

二、由于粮食价格连续上涨,舍不得租出去。近年来,国家粮食价格连续多年上涨,国家还出台保护价政策,加之现在农作物种植收获的农机化程度很高,农民种植并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农民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就可以取得较好的收成,于是农民一般不愿意轻易把土地转租出去。

三、指导定价未明晰,农民不知道流转价格到底合不合理。当前,农村土地实行“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政策,各地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不一,也没有明确的指导价。没有统一指导价,农民不知道到底多少钱把土地流转出去才合理,于是对流转土地也比较犹豫。

四、缺少保障机制,必须由政府出面签约才放心。正常情况下,谁承包土地,农民应该和谁签约,但是农民从很多以前的流转事例中看到,很多老板经营不善就走人,农民承担损失因此,农民认为只有政府出面签约才放心,出问题可以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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