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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政策方案及相关消息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 中工招商网 832

2016上半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94.42亿元,增长17%,增幅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比1-5月份提高1.7个百分点。分月看,1-2月份增速最低,1-3月迅速上升,1-4月有所回落,1-5月、1-6月重新上扬,目前至本年最高,总体振动上行。从全省位置看,总量处第七位,占全省6.5%。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8个百分点,在地市中排第十位,珠三角中排第五位。

   一、2016年中山市商品房预售相关消息

    商品房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商品房屋施工面积4274.82万平方米,增长5.7%。从镇区看,施工规模超400万平方米的有坦洲镇和西区,分别是460 .00和426.00万平方米;超300万平方米的有火炬开发区、石岐区和三乡镇,分别是388 .92、378 .18和321.90万平方米;东区、南区、东凤镇、古镇镇均超20 0万平方米,分别是299 .57、274.15、233.12和212.65万平方米。

根据数据显示:2015年中山全年成交商品房124683套,1166.72万方,合计686.91亿元,均价5888元/平米。同比2014年97047套,919.76万方,552.45亿元,套数上涨28%,面积上涨27%,金额上涨24%,均价同比去年6007元下降2%。从各项数据来看,中山2015年商品房成交量爆发上涨,但均价依旧稳定。

二、2016年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政策方案

《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其下属单位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承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工作。

《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包括预售人在获得预售许可后、完成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出售商品房获得的全部购房款。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监管银行开展预售款监管业务。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核查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资金账户的工作。

第四条 监管银行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协助履行预售款的收取和划拨义务,提供实时对账服务,并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约定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上月对账单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五条 预售人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应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存取、支出商品房预售款的唯一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取预售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预售项目转让等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征得该预售项目全部预购人同意后,并向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批准账户变更的,预售人必须将原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划转到新账户,相关监管银行配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第七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监管部门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售款监管银行信息、专用账户应对外公布并作为《监管协议》、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签订《监管协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二)预售人及监管银行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预售人未按规定提交《监管协议》、专用账户的,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变相逃避监管。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后,预售人需提交以下资料至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一)预售商品房首期款缴存情况申报表;

(二)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预售款进账缴款凭证;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预售款进账审核通过后方可为预购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无论是否办理银行按揭)首期款占总房价的比例应按照国家现行办理商品房银行按揭规定进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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