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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河南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25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172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汝政〔2016〕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日

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汝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三者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4〕2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林木、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见附件。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粮食、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与本《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批准的、征地双方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按原规定标准(或协议)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补偿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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