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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10-25 来源: 中工招商网 634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序推进,将有效助力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宅基地使用权,对稳定农民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均具有重大意义。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条件是什么?

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条件有以下:

1、经县政府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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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再获顶层设计 “十三五”农业现代化规划出台

2018年底前完成土地确权,推进承包权退出试点

国务院近日正式发布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多项改革任务,包括力争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及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等。

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国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国家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产品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迈上新台阶。

据了解,“十二五”以来,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以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产权制度、支持保护制度为重点的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比重明显上升。“十三五”时期,农业现代化内外部环境更加错综复杂。在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背景下,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价格提升空间较为有限,依靠转移就业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收窄,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增速放缓,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确保如期实现农村全面小康任务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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