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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9-29 来源: 中工招商网 613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相关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为确保按照国务院、省、州部署的时间节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湘国土厅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5〕32号)为指导,按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薄册、信息平台“四统一”要求,组建直属于县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构建我县“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

将分散于住建、房产、林业、农业、经管等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县国土资源局直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承担,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信息统一纳入互联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实现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提供便利的依法查询服务,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有效监管查询,维护交易安全。

(二)便民利民原则

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直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行一步到位完成登记,登记的权利类型、程序和要求以法定形式明确,同时将与不动产登记密不可分的规划办证、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减少办理环节和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平稳过渡原则

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运行前,住建、房产、林业、农业、经管等部门仍按原职责分工履责登记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运行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登记职责,住建、房产、林业、农业、经管等部门要停止履行登记职责,终止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发放,做到发新证停旧证。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依法申请的原则更换新的证书。县国土资源部门、县林业部门、县住建部门、县房产部门、县农业部门、县经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档案清理移交相关文件要求,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运行前登记资料清理整合,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单,按时有序做好移交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确权给予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部门要确保完成外业确权和数据建库,建库后成果资料及时移交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四)严格管理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提升不动产登记公示力和公信力,切实做好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培训、登记薄保管、登记资料保密等工作,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内容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职责整合是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前提,是决定将来不动产登记工作运行的基础。将原分散于住建、房产、林业、农业、经管等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县国土资源局直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承担。职责整合中要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编办、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花垣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方案》,经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修订后,由县编办下发,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增设不动产登记股,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副科级),为县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从国土、林业、住建、房产、农业、经管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记、发证、信息平台维护、登记信息查询、簿册档案管理等工作。整合乡(镇)林业、经管、国土资源所人员在乡(镇)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站,负责本乡(镇)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县编办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要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择优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要求具备法律、信息技术、测绘测量等专业技能的岗位,应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县编办、县人社局要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妥善做好划转人员不同编制身份的统筹安排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人员平稳过渡,业务有效衔接。

(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政务窗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县人民政府把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政务窗口建设纳入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2016年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政务窗口建设达到“有办公场地、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有人员进驻、能统一登记发证、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县国土资源局要细化岗位设置,优化办事流程,加强岗前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业务骨干进驻窗口,保证受理、审核、制证、盖章、送达各环节全过程“一站式”完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政务窗口建设过程中,要将与不动产登记密不可分的规划办证、税费征收、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整合至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设置窗口,减少办事环节和流程。2017年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延伸到建制镇,2020年前实现覆盖所有乡镇,加挂不动产登记服务站牌子,切实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四)完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建设。将现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建库,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2020年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完成。

(五)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调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交易、承包合同环节产生的纠纷,由审批、交易管理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调处。对于历史复杂原因形成,调处结果影响特别大,牵头部门无法调处的权属纠纷,由牵头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根据省、州下达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项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对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项任务落实的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5年10月,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和联席会议工作机构组建,并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

(二)2015年11月,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任务。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编制设置、人员划转任务。

(四)2016年,完成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政务窗口建设,实现统一登记发证。

(五)2017年,完成乡(镇)不动产登记政务窗口建设。

(六)2016至2017年,住建、房产、林业、农业、经管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运行前登记资料的清理、整合及移交。

(七)2020年前,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不动产统一登记作为县级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组建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组建主管国土副县长任组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席会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编办、县人社、县国土资源、县住建、县房产、县林业、县农业、县经管部门在职责和机构整合任务完成前,要明确一名副职专抓,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力量,切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人民政府督察室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项任务落实的督查督办;县编办负责牵头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方案的制定、报审、批复;县法制办负责审查出台文件的合法性;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确保按照国家、省、州部署的时间节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要协调配合,做好本部门职责整合、人员编制划转、工作衔接、资料整理移交、信息互联共享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岗位职责细化、办事流程优化、岗前人员培训等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协助县编办处理好机构改革人员安置和不同编制身份的统筹安排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人民政府督察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落实的督查督办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各相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督查督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攻坚克难的政治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有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因部门工作不力致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滞后被问责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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