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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州《进一步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6)

发布时间:2016-09-29 来源: 中工招商网 540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规范城乡宅基地用地秩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使用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在全州范围内形成依法管理和使用宅基地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城乡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乡居民有宅基地需求时,可按规定的程序,依法申请、依法取得,禁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二)坚持规划引领的原则。所有宅基地使用行为必须服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坚决不准私建乱盖。严禁在承包经营的耕地以及公路、铁路、河道、通讯及输电线路控制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住宅,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影响自然景观区域内建住宅。建筑风格、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要充分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建筑设计方案鼓励在《迪庆州农村住房建筑实用图集》中优选;(三)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城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鼓励集中建设住宅楼。农村宅基地选址时应充分利用村中空闲地和未利用地,避开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城镇居民住宅以依法取得宅基地或购买城市商品房为主,租住城市保障性住房为补充。

三、明确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作为辖区内城乡宅基地用地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思想、履职尽责,对辖区内城乡宅基地用地的审批、建设、监督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土地保护、管理、监督职能,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规定,加大规划执法监察力度。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确保农村建房依法、规范有序。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规,监督承包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对承包的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承包关系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四、严格审批

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要遵循以下规定:(一)城镇居民宅基地应当在城市住宅区规划内依法取得或购买城市商品房;(二)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用地发放和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以依法登记的独立户口为单位,以合法的居民户口簿中户主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三)因国家建设征用、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安排宅基地:(一)一户已拥有一处达到标准面积宅基地的;(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未依法处理的;(三)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的;(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应坚持下列程序:(一)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二)村民委员会审查地块条件、申请条件、批新退旧协议,统一向规划部门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安排指标,张榜公示;(三)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结果报县(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定:(一)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二)已批准宅基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宅基地。

五、严格管理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要坚持“三到实地”。一是接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后,乡(镇)工作人员要组织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选址条件,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二是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后,乡(镇)工作人员要到实地组织丈量放线,给定标高,书面告知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使用条件和建设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工作人员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监管机制。州人民政府在州国土资源局成立城乡宅基地用地管理督察组,对县(市)、乡(镇)城乡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开展督查。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每年年底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对全州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例行检查,重点对村庄规划编制执行、计划指标分配、审批条件审查、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审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公告材料、规划建设审核材料、乡(镇)政府的审批文件等材料。对审批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照党政纪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审批造成重大损失,对自然景观、公路、铁路等沿线用地形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人情宅基地”、“关系宅基地”和“利益宅基地”的发生。

城乡宅基地用地管理督察组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各县(市)、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查处情况,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履行职责情况及处理建议报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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