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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你知道哪些?

发布时间:2016-09-20 来源: 中工招商网 630

在不断探索发展中,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但社会的发展也引起了农村诸多用地矛盾的产生。如农户经营分散、优良品种、大型综合机械推广困难,劳动力缺乏,土地细碎化、可耕地面积小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许多农村劳动力逐渐走出农村,离开农业,前往城镇寻找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这种离开就导致农村劳动力缺乏,甚至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耕地抛荒等系列问题。

农村土地管理新模式

根据土地管理主导方式的不同,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种由农户自发产生,“温州模式”是其典型代表;另一种由政府主导,比较典型的是“成都模式”。

一、温州模式

温州模式代表的是当地非农经济发展比较好,种地所得收益与非农经营相比存在巨大差异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农民从非农经济中获得了比较大的收益,他们就逐渐失去了对农业的兴趣,而主要转向非农投资。于是,一些农民开始将自己“闲置”的土地流转出去,土地开始流转向一些土地经营能手,土地承包主则转向非农经济。在温州,人们就普遍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外出经商。

概括来讲,根据土地流转对象的不同,温州土地流转模式的主要形式可分为3种,即大户转包、村集体代耕代种以及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

● 大户转包

所谓大户转包,顾名思义即农户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有偿地转包给种粮大户,由种粮大户对土地集中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便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也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 村集体代耕代种
 
村集体代耕代种即全村粮田被承包给村集体,然后为了对土地进行集体化管理,村集体会聘请农机合作社。这种承包方式也被称为反租倒包。与大户转包的形式相比,这种承包方式更加适合季节性土地流转。对于在大户转包中农民一直顾虑的土地流转后承包权改变也可以实现打消。

● 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

和前两种形式相比,严格来说,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形式并不属于土地流转,因为这种形式不涉及土地承包者经营权的转移。它主要表现为,在对农村土地经营的过程中,农民自己只进行简单的田间管理,而其它各类主要农事活动,农民只需缴纳一定费用,就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完成。通过这种形式,粮食生产都可以统一进行,如翻耕、育苗、播种以及收割。都可以实现一条龙有偿服务。当然,农户自己也可以决定,在农事活动的一些关键环节有偿地由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既可实现土地耕作的社会化服务,又可克服小规模农户实现机械化生产的困难。

目前,在温州粮食生产中,前两种形式即大户转包和村集体代耕代种是最主要采用的形式。

二、成都模式

成都模式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现主要体现为5种方式,即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土地入股以及委托代种等。

● 转包

所谓承包,即有承包地的农户经过与其他有经营能力的农户进行协商,在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自愿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部分或全部地转包给其他农户。被转包的农户将租金给承包户即可。而将土地转包出去的农户,通常会选择出外打工或在本地从事非农生产。

● 租赁

所谓土地租赁,即农户自愿通过书面形式把土地委托给集体或中介组织进行管理。在租赁中,这两种组织代理农户与承租者签订合同,由承租人承租或承包,对土地统一开发经营。

● 互换经营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在为满足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方,自愿互换其承包的土地。在互换中所产生的条件、利益关系以及补偿等,互换双方协商完成。

● 土地入股

该形式主要指土地承包方自愿联合起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其所参加的股份,既可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可由企业经营使用土地。 而入股的农户可按工作日得到劳动报酬。年终,入股的农户还可从总收入中得到分红。即入股农户在得到自己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的同时又有分红收入。

● 委托代种

委托代种,顾名思义,即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委托给他人代耕代种。这种方式大多由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给予他人耕种,因此一般无回报。但是,在土地上获得的收获物一般归种地者所有。这种形式主要是为了防止土地因无人耕种而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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