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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16-09-07 来源: 中工招商网 458

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并以该土地附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叫“需役地”,供使用的土地叫“供役地”,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般是相互毗连的,在古罗马法上,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是邻接的,但近代民法则主张并不以此为限,即使两块地并不相连,若一块土地事实上有利用另一块土地的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供役地原则上应该为他人所有,但在该地为一人所有,却为不同的人使用时,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首先,由于地役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因此必须要实际利用他人的土地才能设定地役权,如果不是利用他人的土地而只是利用他人的空间,则可通过设定空间利用权来加以解决;其次,利用并不是以实际占有他人土地为要件,而是对他人土地设置一定的负担。这些负担主要表现为:供役地人对需役地人利用自己的土地,仅负有容忍(如容忍他人同行)义务或不作为义务(如不妨碍观望的建筑物),而不负有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3)地役权是为自己的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所谓便利,不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精神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为欣赏山水设立的“瞭望地役权”即属于此类。“便利”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善良的原则,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般认为,“便利”的内容有以下几项:①使用供役地为目的,如通行地役权;②供役地的受益为目的,如取土地役权;③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规定为目的,如依相邻关系土地所有人有不得设置屋檐的义务,假如该人欲避免这一义务,则在相邻土地上设定一直注雨水的地役权即可;④以供役地的某种使用为目的,如要求邻地不得建筑一定高度的房屋的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但是它又与需役地所有权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它具有从属性。具体而言首先,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其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目的。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且为达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利用供役地的全部,因而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在:首先,发生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个共有人无从仅为自己的应有部分取得地役权;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就其应有部分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公有地已设立地役权的,各共有人就地役权的负担为全部,而非按其应有部分负担一部分。其次,消灭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无从按其应有部分使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灭;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仅就其应有部分除去地役权的负担,最后,享有或负担的不可分性。需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始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分享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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