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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6-09-07 来源: 中工招商网 408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么样的?

1.供役地人的权利。

第一,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可以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设于其土地上的工作物。

第三,地役权设定时有场所的,供役地人基于自己正当利益的需要,有权要求变更。第四,地役权如果是有偿设定,供役地人享有对价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第一,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目的的范围内,负有容忍地役权人的行为或自身为一定的利用行为的义务。具体而言,在积极地役权,供役地人负有容忍地役权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消极地役权,供役地人负有不为一定作为的义务。由于地役权是对供役地直接支配的权利,而不得请求供役地人为一定行为的积极行为,因而供役地人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

第二,供役地于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使用地役权人所为的设置时,应依其受益程度,分担维持设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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