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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如何充分利用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 国土资源部 2054

    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资源。

    其表现形式有两种: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那么,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必须制定一套相应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如下: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2.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收回的集体所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2.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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