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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网上开具电子购房证明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04 来源: 中工招商网 885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南京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限购政策,通过加强相关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现开通了网上开具电子购房证明的渠道,具体相关问题如下:

1、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自2017年5月4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南京户籍居民,可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

(1)未婚或无婚生子女的成年单身居民;

(2)现为已婚且婚姻登记地在南京市的居民。

因系统核验的相关数据信息还在完善,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暂时不能在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请当事人持开具购房证明所需申请材料到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华侨路大厅除外)、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办理。

2、电子购房证明如何申请?

答:市民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经实名注册和认证,在“我的家园”或“南京房产”或“不动产登记”模块中点击“购房证明”,根据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申请。

系统自动核验信息后生成办理结果,办结时间距申请提交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如在线申请结果为“未通过”,可在当事人符合购房资格条件后的第二天再次提交申请。

具体操作办法可查阅“我的南京”手机APP中发布的《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操作指南》。

3、电子购房证明与纸质购房证明有区别吗?

答:网上开具的电子购房证明与纸质购房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4、如何出示电子购房证明?

答:在“我的南京”手机APP中进入“我的家园”,在“购房证明”中点击打开状态为“可使用”的电子购房证明。在购买住房时,可将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购房证明出示给卖房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机构、中介机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

具体操作办法可查阅“我的南京”手机APP中发布的《电子购房证明使用与验证操作指南》。

5、如何验证电子购房证明真伪?

答:卖房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机构、中介机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我的南京”手机APP首页正下方的工具“扫一扫”,对购房人出示的电子购房证明二维码进行扫码,验证结果将会显示在手机上。为避免不法分子弄虚作假,请勿使用“我的南京”手机APP以外的其他软件扫描验证。

具体操作办法可查阅“我的南京”手机APP中发布的《电子购房证明使用与验证操作指南》。

6、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如何使用电子购房证明?

答:在认购或签约阶段(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除外),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电子购房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购房人的购房证明进行绑定,置为“待使用”状态;“待使用”状态的购房证明不能在其他场合再次使用。

当进入交易(合同)备案阶段,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将“待使用”状态的购房证明设置为“已使用”状态,即完成电子购房证明的使用。

7、购买二手住宅时如何使用电子购房证明?

答:在交易备案阶段,由购房人出示电子购房证明,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核验其购房资格,并将购房证明置为“已使用”状态。

8、对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的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因目前系统及数据仍处于整合阶段,当事人如对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的结果有异议,可持开具购房证明所需申请材料到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华侨路大厅除外)、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提出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办理。

开具购房证明相关住房限购政策,请联系咨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9、电子购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过期怎么办?

答:电子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与纸质购房证明一样,目前为90天。电子购房证明如过期,可重新网上申请。

10、如原已开具的纸质购房证明不慎遗失,可以在网上重新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吗?

答:不需重新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原已开具纸质购房证明的市民,无论是否符合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的条件,均可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实名注册后,进入“我的家园”或“南京房产”或“不动产登记”中“购房证明”模块查找到状态为“可使用”的电子购房证明,根据需要出示电子购房证明。

11、网上开具电子购房证明是否收费?

答:免费办理。

12、能否使用个人在“我的南京”注册的用户代他人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

答:不能。

13、可否委托他人代为实名注册“我的南京”并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

答:由于“我的南京”APP涉及用户本人的个人信息,如委托他人代为实名注册并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4、如果申请时填报了虚假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凡当事人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郑重提醒: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如造成房屋交易风险或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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