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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 上海申云房产律师团 934

前几日,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他的房子几年前就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跟当事人协商过两次,就补偿问题一直也没有谈拢。正当当事人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时,突然收到了征收方国土局出具的一份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其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似的,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也可能会被“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此时就面临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危险。

那么是不是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只能将土地拱手交出呢?

根据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会选择采取各式各样的行政措施进行施压,加快征收工作的进程,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责令交出土地。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抽象和原则,又缺乏明确的配套规定,导致实践当中此规定经常被行政机关所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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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云律师就这个问题跟广大的被拆迁户详细讲下,并不是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地农民就只有直接交出土地这一条路——因为,不是所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的都是合法的。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是什么?

对于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法律上规定了笼统的说法,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且拒不交出土地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次予以具体化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上述司法解释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形的具体申请条件,但也应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指的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相应批准权限,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所以国家规定了较高的批准权限,即只有国土与和省级人民政府享有征收土地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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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在征地获得批准之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征地行为的直接行政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并由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无庸置疑,本项前提条件旨在突出征地实施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一般来讲,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听证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体是谁?

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实践中,部分地方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乃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该等决定当然也应归于无效。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赋予上述机关强制执行权,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有其执行。

三、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从哪些方面找漏洞?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如:不少地区存在着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征地文件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现象。)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如:不少地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确立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该等建筑进行妥善处理,而是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一拆了之,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以行政强制手段迫使被征地拆迁人搬迁。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如严重损害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拆迁征收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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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到决定书后,该怎么维权?

当被拆迁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意味着强拆的大门已经朝我们敞开了。因此在收到法院强制拆除裁定之前被拆迁人应当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复议或诉讼在有效的时间内撤销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保住房子,进而才会有更多的时间争取合理补偿。

而小云律师也提醒各位:收到这份文书时,说明我们已经走到了征地拆迁流程的末端环节。形势往往对被拆迁人不利,稍有差池,后悔莫及!

根据实践经验,被拆迁人如果在拆迁开始阶段在律师指导下介入拆迁,做好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往往就可以从多角度、多方面提起法律程序,效果较好。如收集项目的信息、保留相关的证据,这些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很多人因为没有做好前期工作而盲目的等待,导致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

通过某些当事人的咨询,我们也在反思一些问题,为什么有些地方的违法拆迁会很快进入到末端环节?

一方面,主要是有些地方拆迁办、拆迁指挥部及地方政府会采取欺骗的手段,不让被拆迁人知道拆迁的进展法律阶段,以及虚假协商、麻痹被拆迁人在不知不觉中走到了拆迁的末端环节。

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由于被拆迁人第一次遇到拆迁,对国家和当地的政策没有深入的了解,再加上个别的法律意识不强,很多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影响拆迁进程。自身的态度、经济条件及法律意识不强、自身能力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拆迁进程。因此,我们要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就及时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遇到不合理的地方积极维权,否则,“被动只能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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