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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规: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

发布时间:2018-12-24 来源: 21经济网 998

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修改是此前改革经验总结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修改。

在三块地改革试点中,2015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就有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的决定,在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中,第一条就涉及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部分即上述第九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面,则是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调整的具体内容是: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而在2017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因此,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透露的修改内容,是意料之中的修改,但外界呼吁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细节性规定,还需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修改完善工作。

11月,自然资源部相关人士透露,正在超前谋划《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

近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城市用于居住的用地过少,而供地增长与人口流动反向配置,一线城市住宅用地增速最低,三线城市住宅用地增速最高。居民用地不足导致高地价,带来了高房价。提出房地产市场要多渠道保障,就是要打破这个垄断,但是现在没有完全打破,除了灵活运用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也要考虑建设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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