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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宅基地登记这些知识你清楚吗?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 中工招商网 693

问:(共有不动产抵押权设立)2005年5月31日,甲乙夫妻共同共有一处不动产,并以甲的名义署名登记房屋所有权。2017年5月,向丙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问能否以甲与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申请抵押登记?

答:不能受理。我市于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对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改变了登记方式,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夫妻双方共同署名,约定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按其约定。而6月1日前,以夫或妻一方署名的不动产仍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中不动产证书虽署甲名,但不是甲单独所有,属夫妻共同共有,处分时应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抵押合同应夫妻双方与丙银行共同签订。

问:2000年批基,批基之前有老屋分家给我,现在这间房子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您批基前的老屋需要退还村集体。

问:法院判决的农村住宅可以过户吗?

答: 在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已作出转移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可凭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过户材料予以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4年3月1日后处置的,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限额控制”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过户手续。

问:因离婚引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否可以办理?

答: 夫妻双方因离婚申请宅基地转移登记给另一方或子女的,转移登记方应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单独立户。法院判决离婚的,参考上一问题。

问:居民户口可否分家?

答: 允许居民户口和户口不在本村的儿子参与分家,但是暂时不能登记发证,其份额先登记在父母名下,父母百年后按房屋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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