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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关键在于履行三大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24 来源: 中工招商网 981

本文首发于社会科学报

作者语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定,是从国家层面上确认农民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权益。土地确权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还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抵押贷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这对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业现代化,农村社区管理创新和农村社会稳定,科学规范的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原文:《与土地确权相连的三大责任》

作者: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聂洪辉

总而言之,土地确权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不过,权利与义务是事物的一体两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确定土地权益的同时,土地确权也包涵了相关的义务。否则,土地确权的效果会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农业壮大,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与土地确权相连的基本义务有三个,保护耕地之责,服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之责,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之责。

土地确权包涵保护耕地之责

在农业社会,农民主要依靠土地生存,对土地的感情非常深厚,比喻为命根子,赋予了土地神圣意义,并产生了土地神宗教信仰,并有一系列的禁忌、仪式来保护和珍惜土地。土地与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人们不会随意破坏耕地和当地生态环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人们收入日益非农化,土地收入相对下降,土地越来越被农民看作是一种资本,其神圣意义不断弱化。土地被抛荒,掠夺式利用土地,忽视土地生态保护功能等,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贫瘠化的现象层出不穷。毋庸讳言,农民在征地时挺身而出保护的不是土地,而是利益。因此,土地确权时,一定要明确保护耕地的义务。

一是土地不能随意抛荒的义务。

有些农民在外打工或经商不把土地流转或交回集体,外出直接将土地抛荒。有的怕流转出去后难以收回,也宁愿将土地抛荒。土地抛荒不但阻碍土地发挥社会财富的功能,而且长时间的抛荒还会使土地丧失肥力,破坏耕作系统和灌溉系统,增加复垦的难度。另外,抛荒的土地容易滋生病虫害,影响周边良田的耕作。其他农田施药时成了害虫的避难所,降低了周边农田的施药效果,严重损害了其他耕作者的利益。所以,对抛荒而不履行义务的农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和强制流转。

二是保持土地地力之责。

土地确权应该包括合理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地力的义务。为了从土地上获得更多收益,农民常常会滥施化肥,掠夺式利用土地现象较多。土地流转经营后,流转土地的经营者更是如此。那么,农民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以后,也有义务监督土地的使用情况,在流转合同上要有所体现,不能听之任之。

三是保护生态之责。

土地是当地生态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土地确权不是可以随意开发和开垦土地,同时,种植的作物也要与当地环境相适宜,不能耕种损害当地生态环境的作物,以免破坏生态环境。对化肥与农药的使用必须以不损害当地植物和有益昆虫,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为宜。

土地确权有服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之责

土地确权不是私有化,也不意味着确权后可以任意改变土地用途。即使在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土地利用也需要服从规划和用途管制。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承包期延长特别是确权,就等于是自己的土地,自己想用来做什么就做什么。现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农田中占地建房,不但污染周边农田,破坏了耕作系统,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增加了我国粮食危机。还有的农民在基本农田上乱搭乱建养猪厂、养鸡厂,建围墙搞特种种养,不服从土地规划,也不服从土地用途管制,造成违建一块(田),破坏一片,污染一片,损害周边土地承包者的权益,极大地损害了集体利益和社会福利。因此,土地确权后土地承包者有义务服从土地规划,不能乱占耕地建房,也有义务服从土地用途管制,不能糟蹋基本农田。

土地确权有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之责

农业税时期,农民有义务基本无权利,所有公益费用都通过“三提五统”等自筹方式解决。农业税取消后,农业补贴、新农村建设,新农合和新农保等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农村进入福利时代。农民似乎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农村福利时代的到来,不但使农民免除了所有负担,还使农民享受了诸多补贴。农业税时期,农民要自己承担农村教育、道路和水利设施等公共物品。现在新农村建设和秀美乡村建设等,农民基本不用承担费用,显得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确切地说,在很多农村居民的意识中已经没有义务了,认为农村公共物品和公共事务都由国家负担。实际上,对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和农村有承包地的外出农民仍有两个基本义务。无论身居何处,只要享有了土地确权的权利,就必须要承担这两项义务。

一是承担“一事一议”决定的公共物品费用。

农村仍有很多与土地相关的公共设施需要由村庄提供,比如,山塘水库的建设,灌溉系统的修缮与维护,农田水利的建设等。目前这些公共设施年久失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来解决。“三提五统”取消后,很多村庄“一事一议”流于形式,农民与集体似乎没有关联,即使是土地,也只是在名义上属于村庄所有,何况其他。这样,公共物品就处于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状态。因此,土地确权后,享受土地权益的农民应该承担“一事一议”的费用,确保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这也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二是农村公共事务的参与义务。

由于土地三权分置,乡村人口外流等原因,农村的社会治理、村庄公共事务的议决,村委会选举日益形式化、空洞化,农民对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基本不关心、不过问、不热心。农民不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使乡村治理、村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无法开展。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只从村庄抽取了土地利益,却没有承担与此相关的义务,造成了农村资源流向城市的另类形式。可见,土地确权一定要明确土地承包者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义务,承担村庄治理 、村庄公益事业和公共活动的责任。当然,参与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委托他们、自己参与,捐赠和书面表达等。

因此,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时候,明确最基本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农村繁荣与稳定,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涵养农村精神文化和改善农村面貌。对强大农业,美化农村和富裕农民具有土地确权同等重要的意义。[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部地区新生代农民工返乡置业研究”(课题编号:14BSH03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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