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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调整和优惠办理的通知浙地税直发〔2017〕6号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461

为适应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要求,自2017年起,浙江分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限调整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申报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即收到租金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地税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包括限时办结类和即时办结类两类。

一、限时办结类

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享受,主要包括: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省政府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房产税减免规定。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类型: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办理所需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2);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需提交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等。

(二)省政府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房产税减免规定(仅适用房产税优惠减免):

1、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3、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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