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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大江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河庄、义蓬、临江等街道

发布时间:2017-05-31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227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6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201610058)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1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2913公顷(计19.369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1.2913公顷(计19.369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22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7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201610058)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1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0077公顷(计0.115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077公顷(计0.115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8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201610058)需征收金星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0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2375公顷(计3.562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2375公顷(计3.562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QQ图片20170527075738.png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01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4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9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201610058)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1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2317公顷(计3.475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2317公顷(计3.475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4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0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201610058)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1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0012公顷(计0.0180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012公顷(计0.0180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QQ图片20170527075944.png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1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201610058)需征收金星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1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2071公顷(计3.106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2071公顷(计3.106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01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3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2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201610058)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1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1618公顷(计17.4270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1.1618公顷(计17.4270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20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3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河庄街道新农村建设项目(地块号为201610025)需征收文伟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7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09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0.0501公顷(计150.751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10.0501公顷(计150.751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00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0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151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4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实施江东大道延伸工程(新世纪大道—经七路)(地块号为201610085)需征收长红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4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576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100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2.7340公顷(计41.0100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2.7340公顷(计41.0100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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