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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关于宅基地政策的变化:新增4条人性化措施

发布时间:2017-05-31 来源: 中工招商网 926

最近的一个热点新闻就是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出来了,在繁多的内容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恐怕就是宅基地了。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关于宅基地政策有什么变化呢?小编总结了一下,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新增了4条人性化措施。


1、城中村里没宅基地的有希望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就是说,以后政府将负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法定义务。

2、宅基地的审批权限要下放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就是说,以后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只要乡镇政府批就可以了,除非是占用农用地。

3、宅基地有偿退出有法定依据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第六款,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这样一来,既可逐步有序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资源和财产权益,又能够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就是说,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跟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让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进行回购。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宅基地做什么?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这意味着,以后宅基地将会是往有偿使用的方向发展了。大家看,村集体用钱回购宅基地,然后肯定是有偿分配给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如果是无偿的话,那村集体回购宅基地的钱从哪来?要实现良性循环,宅基地一定会是有偿使用。

4、针对违法建房不再“一刀切”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七十九条,针对农村宅基地违法处理难问题,考虑到中国农村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增加了新的人性化处罚措施。对符合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地上建筑物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既避免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又可以减少社会财富浪费。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也就是说,以后,宅基地违法不一定只有“拆除”这一种处罚措施了,根据情况还有两种另外的办法:一种是罚款就可以;另一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怎么处置?那方法就多了,比如,可以签订租赁合同,可以缴纳有偿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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