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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的常见疑问解答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007

一、征收收土地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当你耕种的土地遇到被征收时,你一定要了解征收土地批准程序。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是基本农田;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如何使用?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三、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五、 建设用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新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都属于农用地范围。因此,建设占 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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