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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互换土地有纠纷,还能要回土地吗?(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24 来源: 中工招商网 450

案例:我是山东农村的,家里的土地最早是由村委会分的,四五年前我家与别人互换了相同大小的土地,当时两家人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协议,因此也没有备案。但在这四五年中,两家都在互换土地上耕种。然而今年,两家因为某些问题闹翻了,他家就想反悔,要求要回原土地,但是我家留着那块互换地是想盖房子,所以不想换回土地,那么,这种情况他家可以要回土地吗?

其实在我国农村地区,为方便耕种,有很多农民之间会互换耕地,但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备,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小编想说,这位农民朋友,你们当时互换土地的时候,一没有书面协议,二没有备案,你这种情况下是很难保住互换地的,如果对方要求换回原有土地,那么你只能换回土地了,没有别的办法,没有凭证,就靠口头协议谁会信了!

接下来,小编就农村互换土地纠纷怎么处理,给大家整理了法律政策,希望农民朋友能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两位村民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无需要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备案与否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则土地互换行为即有效。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互换土地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怎么办呢?对该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以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如果没有互换土地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要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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